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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 要:司马迁《报任安书》中的:“无所短长之效”这六个字中,有三处存在异议:其一是“所”,经过分析,“所”应为代词,作定语;其二是“短长”;应为偏义复词,重在“长”,也作定语;其三是“效”,应为名词中心语。
关键词:所 短长 效
司马迁《报任安书》中的:“无所短长之效”其意义历来相对统一,但对其的语法分析却有多种理解,这六个字中,有三处存在异议:其一是“所”,或语焉不详,避而不谈;或认为其是助词或代词;其二是“短长”;其认为其是并列短语“短和长”,或认为其是偏义复词,重在“长”;其三是“效”,或认为其为“动词”,或认为其是名词。
《报任安书》:“四者无一遂,苟合取容,无所短长之效,可见于此矣。”中的“无所短长之效”历来解说不一。现略举数例有代表性的看法:
1.《古代汉语·下册》(郭锡良、李玲璞主编):没有特长可以奉效。短长:偏义复词,偏于“长”,指长处,特长。效,献出。
2.《古代汉语·上册》(郭锡良等编著):无所短长:等于说无所长,即没有什么成就。“短长”,在这里用作偏义复词。效,效果。
3.《古代汉语·上册》(朱振家主编):没有或大或小的功效。“所短长之效”,名词性“所”字结构,作“无”的宾语,指大小功效。短长:等于说大小。
4.《古代汉语·上册》(许嘉璐主编):没有或大或小的功效,即什么功效都没有。短长:等于说大小。
5.《古代汉语·第三册》(王力主编):也没有什么功效。
6.《古代汉语·下册》(胡安顺、郭芹纳主编):“无所句:没有一点好的功效。所短长,‘所’字结构,一点长处。”
这短短六个字,这几家就有三处不同看法,其一是“所”字,
1、4、5,直接不解释“所”,我们揣测,这三家是将“所”字看作助词,没有任何意义。
“所”作无意义的助词,《经传释词》、《古书虚字集释》:“语助也。”《词诠》称其为“句中助词,无义。”三家所举之例如下:
(1)君之臣免于罪,则有先人之敝庐在。君无所辱命。(《礼记·檀弓下》)
(2)辞曰,亡人不佞,失守社稷,越在草莽,吾子无所辱君命。(《左传·昭公二十年》)
(3)高子曰:“有夫不祥,君无所辱大礼。”(《公羊传·昭公二十五年》)
(4)吾欲徼天之中,兵革既具,无所以行之。(《吴越春秋·勾践伐吴外传》)
(5)对曰:“寡君,君之私也。君无所辱赐于使臣,臣敢辞。”(《仪礼·燕礼》)
例(4)同篇又作:“吾欲与之徼天之中惟是舆马、兵革、卒伍既具,无以行之。”《国语·吴语》引作:“吾欲与之徼天之衷,唯是车马、兵甲、卒伍既具,无以行之。”例(5)的相对肯定形式同篇作“君贶寡君多矣,又辱赐于使臣,臣敢拜赐命!”可见“所”为助词。
通过分析,我们可以看出,“所“作助词,一般位于否定副词“无”之后,其“无”相当于“毋”,表示禁止,“无所”连用,其义正如杨树达先生所说“无所犹今言不用不必。”《汉语大字典》收有“无所”一词,其义项有二:(1)没有地方;没有处所。汉枚乘《七发》:“今夫贵人之子,必宫居而闺处,内有保母,外有傅父,欲交无所。” (2)表示否定不必明言或不可明言的人或事物。《周礼·考工记·轮人》:“无所取之,取诸圜也。”郑玄注:“非有他也,圜使之然也。”第二个义项正与“无所”与“无所短长之效”在形式上似乎相当,但仔细分析上举各例,“无所”之后一般为动词。马建忠《马氏文通》说:“‘所’合动字,其先或加无字,所以决事之无也;加‘有’字则反是。而‘所’字实仍为其后动字之止词也。盖所为决‘有’‘无’者,即‘所’字所指之事物也。”而“无所短长之效”中,“无所”之后为“短长之效”,是个“名词性偏正结短语”,所以将“所”看作句中助词的看法,就不甚恰当。
那么,这个“所”是否可以如其它2、3、6三家一样,将其看作是辅助性代词呢?“所短长”是“所字结构”,即:将“所”字理解为辅助性代词(或助词)。我们认为这种看法也是有欠有欠考虑。
《古代汉语·上册》(胡、郭版):称:“所,作为助词,用在动词或动宾词组之前,共同构成名词性结构,即:‘所’字结构,表示‘......的人或物’,在句中作主语、宾语和定语等。”这也是现今对辅助性代词“所”的普遍看法。但“所”字作辅助性代词,其后需接“动词性成分”,“所”的功用就是使一个“动词性成分”转变为一个“名词性成分”。而在“无所短长之效”之中,“所”之后的“短长之效”显然不是动词性的成分,而且,“短长之效”本身就是一个名词性结构,根本不存在在“词性转变”的需要,所以,这个结构应该不是“‘所’字结构”。那么,这个“所”该怎么解释呢?
这个“所”字位于否定副词“无”与“短长之效”之间,从其语法位置来看,只能作定语,修饰其后的“短长之效”,“所短长之效”作“无”的宾语。那么,这个“所”是什么词?它可以作定语吗?
其实,这个“所”应释为代词,用作“短长之效”的定语,“所”作代词,相当于“何”,表“任指”,这样,“无所短长之效”可译为“没有任何好用处”。“所”用作疑问代词,经史上虽比较罕见,但先秦也有用例,如:
(6)呜呼!君子所其无逸?先知稼穑之艰难,乃逸,则知小人之依。(《书·无逸》)
(7)王孺见执金吾广义,问帝崩所病,立者谁子,年几岁。”(《汉书·武五子传》)颜师古注:“因何病而崩。”
(8)公曰:“舅所病也?”卜右,庆郑吉。(《国语·晋语三》)
(9)(曹刿)乃入见,问何以战。”(《左传·庄公十年》)
例(6)“所”用作状语,与“其无”联合修饰形容“逸”;例(7)、(8)“所”用作定语,修饰名词“病”;例(9)《国语·鲁语上》引作:“长勺之战,曹刿问所以战于庄公。”“何、所”对文,其义相同。“所”作介词“以”的前置宾语。
《报任安书》“无所短长之效”的“所”与例(7)、(8)的用法完全相同。
或者这个“所”字还可释作指示代词,依然是作定语。相当于“其”,表示特指,所指的事物是特定的人或事物,字面意义不够具体。这样,“无所短长之效”可译为“没有(那些)好的用处”。“所”用作“其”,典籍上也出较常见。如:
(10)中冓之言,不可道也。所可道也,言之丑也。(《诗经·墉风·墙有茨》)
(11)至不至无。非所人而乱,凡在有司执制者之利,非道也。(《管子·心术下》)
(12)孟子见梁襄王。出,语人曰:“望之不似人君,就之而不见所畏焉。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
(13)故将大有为之君,必有所不召之臣。(《孟子·公孙丑下》)
(14)焉用作坛以昭其祸,所以告子孙无昭祸焉,可也。(《左传·襄公二十八年》)
(15)事亲以适,不论所以矣;饮酒以乐,不选其具矣;处丧以哀,无问其礼矣。(《庄子·渔父》)
例(10)的“所”作主语;例(11)、(12)、(13)“所”作定语;例(14)、(15)“所”作介词“以”的前置宾语。其中例(15)中“所”与“其”互文。
无论“所”怎么解释,将其解释为代词应该是正确的。
分歧之二是“短长”:1、2、6将其视为偏义复词,偏于“长”;3、4、5则视其为联合短语,“或大或小”。《汉语大字典》载“短长”共9个义项,这九个义项,(8)、(9)为专名,指“长短术,战国时策士的纵横游说之术。”或“《战国策》的别名。”(7)为动词,义为“评判;批评。”(5)、(6)为偏义复词,义为“转指生命有危险之事。”或“短处;弊端。”偏于“短”。其余四个义项,“短与长、矮与高;长久与短暂;优劣;是非;短处和长处;死与生。”“短长”均为联合短语。从文献用法来看,“短长”的关系一般多为“短和长”(并列关系);很少有“短或长”(选择关系);所以,将“短长”释为“或大或小”就不太正确;将“短长”释为偏义复词,偏于“长”是合理的解释。
分歧之三是对“效”的理解,《古代汉语:下册》(郭锡良、李玲璞主编)将“效”理解为动词,“献出”,“效”位于“短长之”之后,“短长”系形容词,这样,“之”就联接形容词与动词形成“状语+之+中心语(动词)”结构,这个结构,典籍是相当罕见,如:
(16)宣子出曰,吾浅之为丈夫也。《左传·襄公十九年》
其余五家”;其余5家将“效”视为名词,“功效”。“短长”作定语,这样,这个结构是可分析为“定语+之+中心语(名词)”,这个结构,也是“之”作结构常用的用法,所以,我们认为,将“效”理解为名词,是相对合理的看法。这样,“无所短长之效”就可仔细分析为“状语(否定副词‘无’)+定语(代词‘所’)+定语(形容词、偏义复词‘短长’)+宾语(名词中心语‘效’)”,可译为“没有什么长处”或“没有一点儿长处”。
注:
将“效”视为动词,但这种看法不确。
《汉语大词典》应收入“短长”偏指“长”的这一偏义。
王宝利:陕西宝鸡文理学院中文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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